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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家银行获投贷联动试点 子公司须用自有资金投资
精品文章 | 2018-10-12

4月21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允许试点机构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对科创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成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

首批试点中,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西安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得试点。国开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共十家银行成为首批开展试点的机构。

银监会还表示,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按照程序报批后,适时扩大试点机构、地区范围,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14个国家创新示范区选出5个来进行试点,主要选择的条件是:科技资源丰富,科创企业聚集,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较为完整;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大,对科创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已提供或承诺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等政策支持;社会诚信度较高等因素。

至于试点银行的选择,要满足的条件有:一是公司治理完善,监管评级良好;二是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投贷之间风险“防火墙”建设健全,能够严格隔离信贷业务和股权投资的风险,并表风险管理能力良好;三是具备专业人才、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创企业的能力;四是具备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贷联动战略规划、实施方案和专门的管理制度。

对于投贷联动的适用对象,《指导意见》中也作了界定,即为试点地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经试点地区政府认定且纳入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范畴的企业。

进行投贷联动,在组织架构设置方面,银行还需要设立子公司来隔离风险。根据监管要求,试点银行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未设立的,还需要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此外,银行还需要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根据监管规定,除发放贷款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可以向科创企业提供包括结算、财务顾问、外汇等在内的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

为了防范风险,《指导意见》中严格要求设立“防火墙”制度。比如,试点银行的投资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此外,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该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银行投资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求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时,应当合理设定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

在《指导意见》中,也要求投资与信贷之间建立合理的收益共享机制。投资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